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就《中医药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保健服务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重点问题反复深入研究,起草完成了《中医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在已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反馈意见:
1.邮箱:[email protected]
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学科,邮编:100027,请注明信封上写着《中医保健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
3、传真:010-59957694
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
附件一:
中医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保健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医保健服务,是指在治未病的理念指导下,运用中医技术和方法进行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增强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中医理论服务,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本规范仅适用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保健服务,按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中医保健机构是指社会非医疗中医保健机构。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中医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中医健康状况识别与评估、中医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医健康干预与调理、中医健康教育等。
(一)中医健康状况识别与评估,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中医健康检查项目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识别与评估。
中医健康状况鉴定与评估服务应当由具有中医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或者在具有中医执业资格的人员指导下进行。
(二)中医健康咨询指导,是指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等。
(三)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是指根据客户的调理方案,为客户提供独具中医特色的健康干预和调理服务。推拿、刮痧、拔罐、艾灸、砗磲术、熏蒸等中医手法及其他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保健手法,可对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和调理。
(4)中医健康教育包括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保健的基本概念和常用方法,宣传中医保健知识和常见病保健知识,开展中医功法示范指导等。如太极和八段锦。
第六条 中医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从事医疗活动;
(二)使用针灸、疤痕灸、泡灸、牵引、牵拉法、中医微创技术、中医洗肠等外伤性、侵入性、危险性技术的;
(三)开具药品处方;
(4) 促进治疗效果;
(五)内服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目录》、《保健食品可使用目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禁用中药材目录》规定的中药饮片; 《保健食品禁用清单》;
(六)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七)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
(八)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名义,或者以中医药理论和术语为幌子,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中医保健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制定服务方案和流程,建立项目技术目录,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中医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计划、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中医保健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对中医健康干预效果进行跟踪评价,逐步完善服务方案,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第九条 中医药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对设备和产品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十条 中医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医保健服务统计信息,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 鼓励中医保健机构围绕服务对象的健康需求,提供集中医健康监测、会诊评估、健康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的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中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任务的前提下,到中医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中医医师在中医保健机构提供的健康咨询、调理等服务影响其职称晋升和其他待遇。
中医保健机构的宣传材料涉及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 中医保健服务人员应当具有与中医保健相关的专业背景,或者取得保健师等中医保健专业资格,或者接受过比较系统的中医保健专业培训,遵守卫生与中医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从事中医保健服务的人员,不得提供中医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中医保健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知识和技能:
(一)掌握中医基础理论,能够运用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中医保健服务的开展。
(二)掌握中医药保健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操作规范、操作规程、禁忌症、技术风险防控方法和措施;
(三)掌握与中医保健服务相关的卫生消毒知识和方法;
(四)掌握健康、中医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理念和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中医药保健服务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鼓励中医保健机构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业务素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服务安全。
鼓励与有条件的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合作,开展系统的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教育机构开设中医保健相关专业,培养中医保健专业人才。
第四章 服务场所
第十八条 中医保健服务场所应当保持室内清洁、通风,并遵守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规定。
服务环境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医保健服务场所的面积应当满足服务项目、设备和功能的需要,并按照功能和用途合理划分区域。咨询指导和运营服务区应当独立设置,运营服务区应当能够有效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第二十条 中医保健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可以包括中医健康状况鉴定与评价设备、中医健康干预设备和器具、健康管理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医保健经营服务,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需要相适应的消毒设备、设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消毒供应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中医保健服务用品、器具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医保健服务以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为重点,突出中医保健知识的宣传和展示。
第二十三条 《营业执照》等业务证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医保健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应当置于服务场所显着位置.
第五章服务创新
第二十四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化的中医保健机构,鼓励集团化发展或连锁经营。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中医医疗服务信息化管理。鼓励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中医养生服务空间和内容,探索线上线下一体化中医养生服务模式。
中医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相关健康信息的管理,严格执行公民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鼓励研发中医健康服务设备和产品,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健康服务产品。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充分发挥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医疗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中医养生服务与文化、旅游、体育、养老、休闲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展中医养生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相结合的中医健康保险模式。
第六章行业自律
第三十条 鼓励中医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在中医保健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内容、培训指导、声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建立诚信经营和不良行为制度中医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支持中医保健行业社会组织研究制定中医保健服务技术规范和标准,促进中医保健服务标准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中医养生行业的服务功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畅通政策信息渠道,及时反映行业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保健服务监管以负面清单管理为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进第三方认证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保健服务监管体系。机构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附有适合中医保健机构使用的常用中医保健技术目录。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2018年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医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化的中医药保健服务机构。中医药保健服务规范和标准由国家制定。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 为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保健服务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中医药保健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起草过程
一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2016-2030)、《中医药健康事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医疗机构中医师从事健康咨询调理服务暂行规定》等文件。系统整理分析,确定了《规范》的重点内容和研究的重点。二是梳理了2007年实施中医养生工程以来的一系列中医养生服务技术指南和规范,为起草文件准备了丰富的专业资料。三是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各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政策研究专家、法律专家、医疗机构、中医药等部门人员的意见。医疗保健行业组织、中医医疗保健机构就重点和关键问题。意见和建议。四是广泛征求省中医药管理厅厅局的意见和建议,会同中国中医药学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就一些重点、重点问题听取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五是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规范》的定位、内涵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医药养生保健报,取得明确的指导意见。在充分采纳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大会就《规范》的定位、内涵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取得明确的指导意见。在充分采纳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大会就《规范》的定位、内涵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取得明确的指导意见。在充分采纳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
3.总体思路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服务健康中国战略,规范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健康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明确《规范》的定位。在对象上,定位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按照《中医医院“治疗”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规定执行;在内容上,“服务”定位于“中医保健服务业”,“服务”的管理规范涉及提供服务的场所、人员和技术手段。
(三)落实“放管服”要求,妥善处理监管与促进的关系。既有规范化、专业化的要求,又充分体现了“鼓励、支持、推动”。规范化、专业化的要求,是为了防控风险,保障健康服务安全,更好地促进中医健康养生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中医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现状,注重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遵循中医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特色。
四、主要内容
《规范》分为总则、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创新、行业自律、附则等七章。
(1)总则:主要包括本规范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二)服务内容和要求:一方面,在总结各地中医养生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中医养生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具体要求;《关于开展中医药违法行医专项行动监管工作的批复》明确了中医药保健服务项目负面清单。同时,强调中医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三)服务人员:从人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入手,提出中医保健服务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鼓励到高校进行专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服务场所:从中医养生服务经营场所出发,提出服务环境、服务区域划分、设施设备、文化建设等基本要求。
(五)服务创新:一方面,鼓励中医养生机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模式,促进产业升级;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六)行业自律:一方面,支持成立中医养生服务行业组织,强调充分发挥行业社会组织的自律和服务功能;另一方面,推动负面清单管理成为中医药健康服务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
(七)补充条款:主要包括对《规范》的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五、重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规范》的定位。目前,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相对安全、规范,而社会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存在诸多问题。《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提出,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保健服务规范和标准,以问题为导向,主要针对所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非医疗机构。“服务”的定位是指“中医养生服务业”,“服务”的管理规范涉及提供服务的场所、人员和技术手段。
(二)与《关于促进中医药保健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关系。2016年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要素提出了发展目标和具体战略措施。护理服务。鼓励、支持、促进和规范中医保健服务业。《标准》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围绕“服务”,结合积累的相关工作经验,对以往已经明确或达成共识的要求进行梳理,注重中医养生服务要素。明确定义和详细说明。《指导意见》注重宏观指导,《标准》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监督性。
(三)关于中医保健服务人员的资质。在《标准》起草调研过程中,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同志、行业专家和中医药保健机构代表大多反映,中医药保健服务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议在《标准》中明确规定中医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要求。由于目前上级法律没有行政许可依据,《标准》从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技能入手,
(四)关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保健服务的定义。由于一些中医技术的双重属性,医疗与保健有时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考虑到《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中医药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出了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服务项目负面清单。文件实施后,受到各地的普遍欢迎和普遍认可。因此,我们以此文件为依据,对医疗活动和医疗保健服务进行界定和监督执法,并强调机构自治和行业自律的要求。
(五)关于中医健康状况鉴定和评价服务的问题医药养生保健报,应当由中医医师或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进行。体质鉴定等中医健康状况鉴定与评估服务作为中医体检项目,是专业性很强的项目,需要全面、系统地掌握中医理论、知识和技能才能开展。从消费者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此类服务应由中医师进行,或在有资质的中医师指导下进行。
(六)关于促进中医药保健服务业发展。近年来,中医养生服务业发展迅速,对促进就业、拉动消费具有重要意义。《标准》要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中医养生服务潜力,引导中医养生服务。市场发展良好。为此,我们在《标准》中单独列出了服务创新发展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中医药健康服务的“鼓励、支持、促进”。
(七)中医药保健技术规范问题。在《标准》起草过程中,专家一致认为,中医保健技术规范应作为中医保健服务技术标准单独制定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安全、无创、无创为基本标准,委托相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筛选适合中医保健机构使用的5类23项常用中医保健技术. 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