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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中医药保健服务规范(试行)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4条的规定,在
为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保健服务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重点问题反复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中医药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它现在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供反馈:
1.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学部,中医药医政司,邮编:100027。请在信封面注明“中医保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
3. 传真:010-59957694
这
反馈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5 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六月 15, 2018
以下是《中医药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医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保健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医药保健服务是指在中医保健服务指导下开展的活动。预防治疗的概念和中医
理论的指导,运用中医技术和方法,保持身心,预防疾病,提高体质,增强健康,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 本规范仅适用于非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
这
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按照《中医医院“预治疗”科室建设和管理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中医保健机构,是指社会上非医学中医保健机构。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中医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药健康状况的识别与评估、中医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医健康干预与调理、中医健康教育等。
(1)中医健康状况的鉴定与评估
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中医健康检查项目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识别和评估。
识别和评估中医师健康状况的服务,应由具有中医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或在具有中医师资格的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二)中医健康咨询指导,是指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保健计划,指导服务对象开展健康干预。
(3)中医健康干预与调理,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护理计划,为服务对象提供具有独特中医特色的健康干预和调理服务。在为来访者进行健康干预和调理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叫嚣、熏蒸等中医技术,以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保健技术。(四)中医养生
教育包括向受医者介绍中医养生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宣传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知识,开展太极拳、八段金等中医药运动的示范和指导。
第六条 中医药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采用针灸、瘢灸、发泡艾灸、牵引、扭伤、中医微创技术、中药结肠灌洗等侵入性、侵入性、危险性技术方法的;
(三)开具药品处方;
(四)宣传治疗效果;(五)对不符合《食品药品物品清单》、《保健食品可用物品清单》
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清单》禁止使用的中药片规定的服务对象口服中药片;
(六)开展气功医疗活动;
(七)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的;
(八)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名义或者打着中医药理论、术语的幌子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 中医药保健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服务计划和程序,建立项目技术目录,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中医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计划、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中医药保健
照护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对象健康服务档案,开展中医药健康干预效果跟踪评价,逐步完善服务方案,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第九条 中医药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实施设备、产品追溯管理。
第十条:中医药保健
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供中医药保健服务相关统计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 鼓励中医药保健机构围绕服务对象健康需求,提供集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价、健康调理、随访管理为一体的中医药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中医师在完成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到中医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影响中医师在中医保健机构提供的职称、晋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晋升。中
医保健机构的宣传材料涉及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 中医保健服务人员应当具有中医保健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取得中医保健专业资格
如保健治疗师,或接受过相对系统的中医养生专业培训,遵守健康及有关养生、中医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等的人,不宜从事中医保健服务,不得提供中医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中医保健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知识和技能:
(1)掌握中医基本理论
,并能运用中医药基础理论指导中医保健服务发展。
(二)掌握中医药保健技术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操作规范、操作规程、禁忌症、技术风险防控方法和措施等;
(三)掌握中医保健服务相关的卫生消毒知识、方法和措施;
(四)掌握卫生、中医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理念和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出台中医保健服务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
第十六条 鼓励中医药保健机构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培养职业素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服务安全。
鼓励与有能力开展系统人才培养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合作。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教育机构开设中医养生相关专业,培养中医养生专业人才。
第四章 服务场所
第十八条 中医药保健服务场所应当保持室内清洁和空气流通,遵守环境保护、消防的有关规定。
服务环境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健全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医药保健服务场所区域应当适应服务项目、设备和功能需要,按照其功能和用途合理划分区域。咨询指导和运营服务区应当独立设置,运营服务区应当能够有效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第二十条 中医药保健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其中可以包括中医药健康状况鉴定、评估设备、中医药健康干预设备、器具、卫生管理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医药保健作业的,应当配备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消毒设备、设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消毒用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中医保健服务用品和器具应当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医养生服务场所注重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突出中医药养生知识的宣传展示。
第二十三条 《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医药保健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证书、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经营证件应当放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
第五章 服务创新
第二十四条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规范的中医药保健机构,鼓励群体化发展或连锁经营。
第二十五条 中医药保健鼓励机构加强中医保健服务信息化
建设,逐步实现中医保健服务信息化管理。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中医保健服务的空间和内容,探索线上线下一体化中医养生服务模式。
中医药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与服务对象相关的健康信息管理,严格执行公民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鼓励研发中医药保健服务设备和产品,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智能中医药保健服务产品。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中医药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等资源优势,为中医药保健机构规范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中医药保健服务与文化、旅游、体育、养老、休闲等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展中医药养生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相结合的中医药健康保障模式。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三十条 鼓励中医药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在中医药保健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内容、培训指导、声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建立中医药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不良执业记录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支持中医药保健行业社会组织研究制定中医药保健服务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中医药保健服务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中医药保健行业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畅通政策信息渠道,及时反映行业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保健服务监管以负面清单管理为重点,发挥社会力量监管作用,推进第三方认证管理,逐步建立机构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附上适合中医药保健机构使用的中医保健常用技艺目录。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的解释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8年1月起施行。
《中医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 起草背景《中医药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保健服务,扶持社会力量建立规范的中医药保健机构。中医药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为促进和规范中医保健服务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中医药保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 起草过程
一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
(2015-202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药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医疗机构中医师提供保健咨询调理服务的暂行规定》其他文件中提出的中医保健服务相关要求,经过系统梳理分析, 并确定了《守则》的关键内容和调查的重点问题。二是梳理了2007年中医养生工程实施以来的一系列中医保健服务技术指导原则和规范,为文件起草准备了丰富的专业资料。三是深入实地调研,听取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政策研究专家、法律专家、医疗机构、中医药保健行业组织、中医药保健机构等各级人员对重点和重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广泛征求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局机关局办公室、中华中医药学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就一些重点、关键问题听取有关部门和法制专家的意见。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规范》的定位和内涵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获得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在充分采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守则》。
三、总体思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服务健康中国的战略,规范中医药保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明确规范定位。在对象上,定位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按照《中医医院“预治疗科”建设和管理指引》等规定执行;在内容上,“服务”定位于“中医养生服务行业”,“服务”的管理规范涉及提供服务的场地、人员和技术方法。
(三)落实“放管、服务”要求中医养生,处理好规范与促进的关系。它不仅具有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要求,而且充分体现了“鼓励、支持和推动”。规范化、专业化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防控风险,保障健康服务安全,更好地促进中医保健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中医药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现状,注重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
四、主要内容
《守则》分为七章:总则、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创新、行业自律和附则。
(1)总则:主要包括本准则的依据和适用范围。(2)服务内容和要求
:一方面,根据目前各地中医保健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的梳理总结,明确中医保健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具体要求;另一方面,根据《关于打击非法执业专项行动中中医药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中医药保健服务项目负面清单。同时,强调中医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3)服务人员:从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入手,提出中医保健服务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鼓励高校专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服务场所:从中医药保健服务经营场所入手,提出服务环境、服务区划分、设施设备、文化建设等基本要求。
(5)服务创新:一方面,鼓励中医药保健机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模式,促进产业升级;另一方面,鼓励医疗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药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六)行业自律:一方面支持建立中医药保健服务行业组织,强调充分发挥行业社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服务功能;另一方面,推动负面清单管理是管理中医药保健服务市场的主要方式。
(7)附则:主要包括本守则的解释权、实施时间等内容。
5. 关键问题说明
(一)关于《规范》的定位。目前,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相对安全规范,而社会上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存在诸多问题。《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保健服务规范和标准,以问题为导向,主要针对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药保健服务。“服务”的定位是指“中医养生服务业”,“服务”的管理规范涉及提供服务的场地、人员和技术方法。
(二)与《关于促进中医药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关系。2016年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中医药保健服务要素提出了发展目标和具体战略措施中医养生,作为部门指导性文件,体现了对中医药保健服务业的鼓励、支持、推广和规范。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守则》以“服务”为核心,结合积累的相关工作经验梳理出此前明确或共识的要求,明确规定和细化中医保健服务提供的要素。《指导意见》注重宏观指导,《规范》注重具体、可操作、可监督。
(三)关于中医保健服务人员的资格。在《规范》起草和研究过程中,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最负责的同志、行业专家和中医药保健机构代表反映,中医保健服务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议在《守则》中明确规定中医保健服务人员的资格要求。由于目前尚无上级法律下行政许可依据,《守则》从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入手,对中医保健服务人员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未对其准入资格作出规定。
(四)关于医疗活动和保健服务的定义。由于一些中医技术的双重性质,医疗和保健有时没有明确的定义。考虑到《关于打击非法执业专项行动中中医药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出了非医疗机构及其人事服务项目的负面清单,文件实施后,反响良好,得到各地普遍认可。因此,我们以此文件为基础,界定医疗活动和保健服务,监督执法,强调机构自治和行业自律的要求。
(五)关于中医健康状况的识别及评估,服务应由中医师或在中医师指导下进行。从保护消费者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此类服务应由中医师进行或在中医师合格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六)关于促进中医药保健服务业发展。近年来,中医保健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对促进就业、刺激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准则》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中医保健服务潜力,引导中医保健服务市场良性发展。因此,我们在《规范》中列出了服务创新发展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中医保健服务的“鼓励、支持和推动”。
(七)关于中医药保健技术规范。在《守则》起草过程中,专家们一致认为,中医养生技术规范应作为中医保健服务技术标准单独制定和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安全、非侵入、无创伤为基本标准,委托相关行业和社会组织对适合中医保健机构使用的23项常见中医保健技术进行筛选,分为5类,拟与《守则》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