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大网站纷纷报道丈夫拒签导致怀孕妻子死亡的消息。一名22岁的孕妇被丈夫送
进入北京朝阳医院后,丈夫陈先生拒绝在医院的剖宫产同意书上签字。 焦急的医院数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经3小时抢救,孕妇不治身亡。
文章激起千层浪,事件在各种舆论的造势下,短时间内引起强烈反响。 网友咒骂不已,不少人将矛头指向了死者的丈夫,认为是他不签字才酿成悲剧。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
在此事件中,如果剖宫产是挽救孕妇生命的唯一措施,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院立即对孕妇进行手术,行使紧急医疗救治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尊重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紧急医疗权保护患者的生命。 知情同意权是为了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 当紧急医疗权与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时,医疗权应优先于知情同意权,因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西法谚语:“危急时刻无法可依”。 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某些通常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得以实施,从而避免紧急状态带来的危险,其正当性来自于对人性的考虑。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是自然原因造成的,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紧急状态下无法并不意味着紧急状态下没有法律或没有法律,而是法律承认在紧急状态下牺牲一种合法利益以保护另一种更大或同等的合法利益。
这起事件的另一个特点是,孕妇的丈夫是贫困农民工,身无分文孕妇死亡,文化程度低,影响了孕妇正确行使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由主治医师提出医疗救治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人授权这样做。 北京朝阳医院可按此规定对孕妇进行手术。 遗憾的是,医院只见制度,不见生命; 它只尊重制度,不尊重生命。 为了自保,它过分夸大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忽视了患者的紧急医疗救治权。
孕妇的丈夫为什么不签合同? 这是因为贫穷和担心无法负担医疗费用。 对于穷人和穷人来说,生命并不宝贵。 孕妇丈夫拒签的背后,是我国医保制度的缺失。 该事件只是网上报道的一个例子。 西部每个村因贫困没钱做手术的案例不止一两个。
有专家认为,孕妇的丈夫拒不签字孕妇死亡,涉嫌犯罪,我觉得不可思议。 专家们真的不懂中国基层的苦难,站着说话也不觉得腰酸背痛。
在文明社会,当一个公民没有家人可以依靠时,社会应该是他(她)坚强的最后后盾。 而且,文明的底线是生存。 当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到公然威胁时,所有附着在社会成员身上的制度性枷锁都应该为他让路。
如果真要追查这起事件的凶手,不公平的医保制度才是事件的真凶……
2007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