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的珍贵历史遗产。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早期国家形成的时期,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提出并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民本”思想,而且它的内涵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丰富并有所衍变。先秦民本思想是伴随着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古老的政治理念。它滥觞于殷周,发展于春秋,成熟于战国,历时千余年,形成了中国古代史上的一座特殊的政治思想宝库,孕育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特征,在中华民族近二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首先,殷周时期是民本思想的萌发阶段。古代文献记载“先王有服,恪谨天命,兹犹不常宁。……今不承古,罔知天之断命”(《盘庚上》),在当时的时代,统治阶级总是利用人们对神崇拜心理为自己的统治编织合理依据,甚至提出“尧舜受命于天而王天下”。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作用逐渐显现,民本思想开始萌发。作为政论文集的《尚书》,其中关于民本思想的论述到处可见:“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我民明威”(《皋陶谟》),“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泰誓中》),“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酒诰》)、“治民祗惧,不敢荒宁”(《无逸》)、“唯王王子子孙孙永保民”(《梓材》)。先秦时期的民本思想主要表现为“敬德保民”思想。纵观《尚书·周书》,民本思想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要体察民情,上不滥费,下无过取。提出统治者要知道“稼穑之艰难”,才能“保惠于庶民”(《无逸》。第二,要正确对待民众的过失,重在教育。《康诰》指出,民众犯了错误,不能动辄就滥施刑罚,而要“裕民”,即要引导和教育。第三,要关注和救济弱者。要求统治者“无胥戕,无胥虐,至于敬寡,至于属妇,合由以容。”(《梓材》)这是说,当政者不能残害人民,虐待人民,对于鳏寡孤独之人和贱妾,要能够包容,并在《康诰》和《无逸》等篇目中强调其重要性。第四,要法先王且慎用刑罚,认为“乃惟成汤……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多方要求统治者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求,其罪惟均”(《吕刑》),加强对执法者的行为约束,防止徇情枉法、滥用刑罚,殃及无辜。《周书》为何如此强调民本思想的重要性呢?究其原因,是因周初的统治者在殷、周王朝的更迭过程中,亲眼目睹了这一政权变更的全部过程,尤其是“牧野之战”,商纣军队阵前倒戈,成为商纣灭亡的直接原因。历史和现实促使当政者对民众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根据时代特征来看,当时的“民本”思想也只局限于少数开明的统治者阶层对于民心向背在政权更替中作用的认识,它没有、也不可能成为当时的主流社会思潮。其次,春秋时期是民本思想的发展时期。春秋时期逐渐进入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大变革时期,整个社会进入动荡的转轨时期,各种矛盾日渐激化,呈现出一种侵伐、篡弑、新势力向旧势力展开夺权的复杂局面,民众作为一种集体的力量得到空前彰显。民本思想在《尚书》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集中体现在《左传》对民本思想的各种具体描述:首先,它注意到了利民、恤民的重要性,强调“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文公十三年》)。其次,强调民本与礼义的有机融合。如齐景公在与晏子的一次对话中,领悟出尊重民众是“礼之上也”(《昭公二十六年》),这里呈现出为了将民本思想现实化,求助于制度建构的理性化倾向。第三,在民与神的关系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倡导民本位的思想,认为“民,神之主也”(《僖公十九年》),“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桓公六年》),“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庄公三十二年》)。这些开明思想是对当时社会存在的反映,关联着“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的历史事实,凝结着大量施政教训,饱含着哲人的深刻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