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连续数年活跃于多家电视台、拥有九大专家身份的“专家”在微博上“走红”。网友戏称他是专门治疗各类有钱无处花的人的“演技名家”。 “中国最好的演员都在各大电视台卖假药。”记者发现,这位自称“刘宏斌”的“专家”保健项目所涉及的药品、保健品、食品等多次被列入黑名单,有的企业甚至在产品中随机检出苏丹红。这些节目还包含有关药品、食品以及医疗保健的令人困惑的宣传。食品宣传医疗效果等问题多次被河南、安徽、河北等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电视台也受到处罚。 (澎湃新闻,6月21日)
他们虽然明明不是专家,却不断变换身份,冒充多个领域的专家,向消费者兜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近年来,这样的套路在地方电视台屡屡重演。 “神医”现场宣传“包治百病的神药”,患者纷纷给出自己的感言。主持人以新闻采访的形式推销该药,热线电话与一些免费名额的诱惑相结合。虚假广告的不断发生,反映出监管机制和惩戒措施的缺失,应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养生专家,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或者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保健知识等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药品、保健品广告不得对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保证,不得利用代言人提出建议、证明。
可见养生专家,最假的“专家”及相关电视广告几乎“犯罪猖獗”,触及了广告法的所有雷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这些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处以最高200万元的罚款。而且,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行为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说,惩罚措施不可谓不严厉,但此类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监管太弱,难以抑制不法分子投机取利的冲动。
表面上看,监管部门对播放此类广告的电视台进行了处罚。例如,济南市工商局对某电视台的处罚决定书指出,2014年8月以来,该电视台发布虚假医疗广告25条,没收广告费。 220555.5元,罚款225600元。但这些罚款的数额几乎是法律规定的下限,很少有最高处罚的案例。而且,虽然惩罚了电视台乃至最忙碌的假冒“专家”及其背后的广告商、策划团队,但依然无法阻止违规者在全国各地发布虚假广告。例如,涉及“专家刘洪斌”的广告在至少6个省级卫视上播出。
这凸显了在缺乏信息共享和协调惩戒机制的情况下,对虚假广告的制裁无效。不法分子在一地受到制裁后,可以彻底改头换面,到其他地方继续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许多地方电视台在逐利冲动的驱使下,往往既不审查广告商的资质,也不审查广告内容,甚至充当虚假广告的帮凶。试想,绝大多数观众凭常识就能看出这是一则虚假广告。作为发布平台的电视台怎么会不知道呢?可以说,正是广告商、中介机构或策划公司与电视台之间的利益勾结,使得虚假广告如此猖獗,连“专家”都已经不够用了。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维护消费者利益。首先,要对广告主、制作者、发布者进行严厉处罚,可能会取消其相关资格。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违法广告责任人实行一处处罚、处处限制,避免再次出现一人当九个“专家”的乱象。只有这样,广告行业环境才能得到净化,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得到保障,消费者才能在信息真实的环境中独立判断产品的质量,而不会受到虚假广告的伤害。 (史鸿举)